【华东地区招商引资政策摘录】
(一)激励政策
一、企业做大
1.对年开票销售收入新达到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15万元。年开票销售亿元以上企业,开票销售每增加1亿元奖励1万元。
2.对开票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且当年增幅100 %以上的企业奖励10万元。
3.对工业企业(含成员企业)开票销售超过全县平均增幅以上部分,每增加1 000万元奖励1万元。
以上奖励,均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
二、企业做强
1.对入库税收新达到500万元的企业奖励10万元,新达到1 000万的企业奖励20万元,以此类推,每增加500万元奖10万元。
2.对上年入库税收1 00万元以上且在当年入库税收增幅达全县平均水平以上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3.对入库企业所得税1 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所得税比上年增加额形成的税收县本级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
4.对工业企业(含成员企业)当年纳税额超过全县平均增幅以上部分按税收县本级留成部分的50%奖励。
以上奖励,均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招商引资特别优惠约定的不适用此办法。
5.对全年在“三比二争”竞赛活动中获得海安县工业企业综合经济实力30强的企业,1-3名分别奖励20万元、4-10名分别奖励15万元、11-20名分别奖励10万元、21-30名分别奖励5万元。(竞赛办法另行制定)。
三、企业重组
1.对当年经省级批准新组建集团的企业给予定额补助5万元。
2.对兼并、收购、控股本县范围内其它企业的,免缴兼并过程中发生的本县权限范围内的各类行政规费。
3.对兼并、收购、控股本县以外的优质企业并在海安纳税且新增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按新增纳税额县级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
4.本县企业引进县外战略投资者且战略投资者注册资本在3000-5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1亿元以上的,经县审核认定后分别奖励10万元、15万元、20万元。
(二)鼓励政策
一、鼓励企业自主招商
1.企业通过自主招商引进新办的企业,经县审核认定后,引进企业可将新办企业投产后所形成的开票销售、入库税金合并计入,自投产或开业年度起5年内合并统计作为引进企业享受相关奖励政策的入围数据。
2.鼓励引进各类总部企业,对其在本县实现的税收地方留成新增部分,增长15%以上部分,给予60%额度的奖励;增长25%以上部分,给予75%额度的奖励。
3.鼓励本县规划明确不再发展的产业并在海安纳税的企业到县外设立生产基地,回本县开票纳税的企业,年开票销售新增超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5亿元以上的企业(按税务部门提供的委外加工或收购发票额为准),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100万元。
二、鼓励企业有效投入
凡属于我县重点鼓励类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装备制造业、现代纺织业(含丝绸、化纤产业,印染业类除外)升级改造项目当年购置的新生产性设备经国税系统抵扣确认投资额500万元-10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含1000万元)、2000万元(含)以上的分别按生产性设备投资额的3%、4%、5%给予奖励,凡进口国际最 先进新设备的加1个百分点给予奖励,对单台设备投资额超过500万元的在上述基础上再提高一个百分点。奖励分两期兑现,项目竣工投产和达产达效各兑现50%。项目竣工投产次年入库税金净增额为项目奖励资金总额3倍(含)以上的,兑现达产达效奖励。对经审核认定的高新技术转让费视同设备投入给予3%的奖励。
三、鼓励产业集中集聚
1.支持各区(镇)、龙头企业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对当年营业收入超200万元的技术、检验、检测、信息、咨询、培训等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并能为行业企业提供服务的,按其所纳税额地方留成部分的50%进行奖励。对建成省级以上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奖励建设单位10万元。
2.当年获得国家、省、市商标名 牌基地、区域名 牌基地、生产制造基地称号的,分别奖励申报单位20万元、10万元、5万元。
四、鼓励企业创新创优
1.科技创新执行我县2012年《关于加快科技创新政策意见》。
2.引进高层次领军人才和专家团队,继续执行海委发〔2010〕10号文件的优惠政策。
3.对当年被国家、省、市认定为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
4.对当年新确认一个中国名 牌、驰名商标产品奖励20万元(行政认定);对当年新获得出口免检产品奖励1万元,国家免验产品奖励20万元;对当年新确认省级名 牌、省级著 名商标、省级出口名 牌产品奖励10万元;对当年新确认市级名 牌、市级知名商标产品奖励5万元。鼓励龙头骨干企业和特色产业园加大品牌宣传,在中央电视台和省级卫视的宣传投入达到200万元、100万元以上的,县财政分别给予宣传投入10%和6%的补助。
5.对由我县企业起草、制定国家标准、省级地方标准(含行业标准)、行业联盟标准并正式发布的,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
6.企业自主开发列入省级以上“重点领域首次自主开发、国产化制造首台套”项目的,一次给予10万元的奖励。
7.鼓励企业开展工业设计,对新引进或新成立的工业设计企业入驻科技孵化器的,三年内免交房租,连续三年形成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
8.鼓励重点企业实施职业经理人制度,对新引进的职业经理人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三年内实行全额奖励。对我县企业高层管理人员新取得职业经理人证书的,每人奖励5000元。
9.凡获得国家质量奖、国家 级企业管理创新成果奖、市长质量奖奖励10万元;获省质量奖、省企业管理创新成果奖、省质量信用企业奖励5万元。
五、鼓励企业“两化融合”
1.对当年被国家、省、市认定为“两化融合”示范(试点)企业或“两化融合”示范(试验)区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对当年被国家、省认定为两化融合示范项目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2.对当年新使用本地软件企业产品的工业企业,县财政给予使用金额50%的奖励,奖励总额最 高不超过3000元。
(三)服务政策
一、企业节能减排
1.凡新列入省、市级以上低碳经济试点单位的,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循环经济(含综合利用、清洁生产)年投入500万元、10 00万元、2000万元以上且经县级审核验收的项目,分别奖励5万元、8万元、10万元。
2.对年耗标准煤3000吨以上重点用能企业当年采取工艺、技术、设备改造和强化管理等节能措施取得显著成效的节能项目年节能达10 00吨标准煤、2000吨标准煤、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分别奖励4万元、8万元、10万元;对印染、轻工等高耗水行业年节水量达10万吨、20万吨、50万吨以上的企业,分别奖励3万元、4万元、5万元。对印染等高耗水行业中水回用率达30%以上,日回用量达300吨、10 00吨、2000吨以上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其他行业中水回用率达10 0%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热电企业完成脱硝工程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3.对当年通过创建验收,成为县节能三星 级(2家)、二星 级(3家)、一星 级(5家)的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4万元、3万元。
二、融资担保服务
1.县设立中小企业专项扶持引导基金1000万元,用于对初创型、成长型、科技型小企业专项扶持(具体细则另行制订)。
2.企业上市继续实行海政发[2011]73号《县政府关于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的政策意见》。
3.创业投资继续实行海政发[2011]13号《县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创业投资的意见》。
4.融资担保服务奖励按《2012年金融考核意见》执行。
5.加大对担保机构担保金额及增量的风险补贴,继续执行海政办发[2008]188号《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安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企业开拓市场
1.对企业参加政府组织或权威的省级以上行业组织安排的各类展会,剔除上级补助部分,企业自己承担费用部分按50%给予补助,到海外参展的企业自己承担费用部分按70%给予补助,最 高不超过10万元。
2.对船舶配套企业获得国外船级社资质认证的给予认证费用50%的补贴,最 高不超过10万元。
3.对省级以上品牌企业在南通市外新设立品牌专卖店且年开票销售达到200万元以上的每家专卖店奖励5万元。
四、其他鼓励政策
1.鼓励培育定报企业、亿元企业。每新增1家定报企业奖励区(镇)2万元,超额完成任务的,每超额完成一家奖励标准提高40%;每新增一家开票销售超亿元企业奖励区(镇)3万元;每新增一家开票销售超10亿元企业奖励区(镇)8万元。以上奖项50%奖励给区(镇)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其余50%由各区(镇)奖励给其他相关人员。
2.对重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培训计划,每年安排专项经费100万元,由县发改委牵头,会同工商联、人社局、商务局等部门与国内外知名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对全县重点企业高管及组织工业经济工作的人员进行现代经济管理知识培训。
3.县发改委会同工商联对全县行业协会(商会)实行专项考评。年终评选出6家运作规范、企业反映良好的协会(商会),分别给予5万、4万、3万元的奖励。
4.科技企业研发经费可以在实际投入中高报75%的投入(从所得税与各项税费中支持企业)
(四)园区工作与服务
1、产业用地3个月手续办完
2、劳务用工政府负责30%(政府帮助企业在外省找工
3、企业员工子女就学(高管子女有重点学校指标)
4、生产地与总部税收实行增值税与所得税分流。
5、技术人员与管理人员的配偶在园区有服务性岗位安置比例
6、政府在园区组织各种文化娱乐活动,让外地的务工人员在快乐中安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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