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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海市湖南邵阳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上海市湖南邵阳商会,英文名为“The Shao Yang Chamber Of Commerce in Shang Hai”,缩写为“SCCS”。 

  第二条  本会是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及本市异地商会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由自湖南省邵阳市的法人或自然人在上海市注册(或登记)设立的企业自愿发起组成,依照本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联合在沪优秀邵商、团结社会各界朋友与兄弟商会,共同促进邵商企业不断发展。坚持团结互助,诚信务实的方针,推动邵阳、上海经两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实现上海邵商各行业全面健康成长。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行业主管部门是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接受原籍地人民政府驻上海办事机构的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和活动地域: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沪宜公路1168号环球大厦13606室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是:

促进会员交流、服务会员需求、规范会员行为、反映会员诉求,加强两地经济交流,推动两地经济合作发展。

(一)协调商会在沪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促进交流合作,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二)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收集市场信息,编辑信息刊物,宣传两地投资环境,开展业务培训;

(三)促进企业发展和两地经济交流,帮助企业增强发展能力,开展招商引资、经济考察、展览展销、经贸合作等商务服务;

(四)为会员企业排忧解难,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向政府反映会员的合理诉求;

(五)加强会员诚信自律建设,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公平竞争和经济秩序;

(六)履行商会社会责任,发挥商会在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七)接受相关职能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组织会员商务考察;专业知识培训;商务信息咨询服务;向会员传递政策法规信息。

  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遵纪守法。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自觉遵守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自觉维护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二)民主办会。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建立民主决策、民主选举和民主管理制度,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三)诚实守信。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四)自主办会。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由湖南省邵阳市在沪企业组成,不吸收个人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应当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本市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或机构登记证书;

(二)取得本市税务登记证书;

(三)取得本市机构代码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审核通过;

(三)颁发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会员名册、理事名册、常务理事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会议纪要、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五)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函件,并交回会员有关证书。

会员如在一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经理事会确认,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本会章程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并公示。

会员如对理事会取消会员资格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大会审议后答复。

第十六条 本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和会员诚信档案,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和监事会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届   3  年,到期应召开换届大会。如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会员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

经半数以上理事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如会长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议理事或者会员可推选召集人。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会员并告知会议议题。

会员可以委托其他会员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修改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选举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八)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九)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每届任期   3   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须延期换届的,应经本会理事会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理事可连选连任。

【理事人数不得少于7人,但不超过会员数的三分之一,且为单数。如设立会员代表大会的,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数的三分之一,且为单数】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召集会员大会,并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起草章程草案,会费标准草案,理事、副会长、会长、监事选举办法草案,报会员大会审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或者注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申请登记;

(五)决定会员的除名;

(六)选举副会长、会长;

(七)根据会长的提名,决定秘书长的聘免;

(八)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的聘免;

(九)决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十)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辞退;

(十一)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二)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三)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十四)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2    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如会长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

秘书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员大会、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理事、副会长、会长,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决议和会议纪要。其中理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理事当场审阅、签名。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较高公信力;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一般由企业经营者担任。会长、副会长的任期   3    年,会长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为会长,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二)热爱社团工作,有自愿服务社团的精神,善于团结协作,热心公益事业,社会信用良好;

(三) 在本领域内有较高威望,有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

(四)在本市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

(五)无刑事处罚记录(过失犯罪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工作;

(四)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为专职。秘书长人选应当有较强的事业心与责任感,熟悉社会组织法规政策及行业知识,有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表达能力、沟通能力和创新能力,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四)向理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五)向理事会提议聘用或辞退各机构工作人员;

(六)向会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性工作。

本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负责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设立日常办事机构须经理事会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三十二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在本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名。监事人选应当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热爱社团工作,原则性强,公道正派,敢于和善于提出意见。

监事由登记管理机关、行业主管部门、会员单位推荐并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或罢免。本会负责人、理事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监事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按会员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的会费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利息、其它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与资助的,应当将接受捐赠与资助及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七条  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等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本会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的福利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具体由理事会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从本会收入中支付。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资助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四十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社会团体票据。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三条  本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本会注销清算前,应当进行歇业财务审计。

 

第六章  年度检查、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公开

第四十四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五条  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重大事项报告的相关要求和指引,履行报告义务。

第四十六条  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决议自行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本会的剩余财产,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用于公益性或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十条  本会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清算报告书,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22年7月9日第一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三 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

 

 

【二】华东地区招商引资政策摘录

(一)激励政策

一、企业做大

1.对年开票销售收入新达到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15万元。年开票销售亿元以上企业,开票销售每增加1亿元奖励1万元。

2.对开票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且当年增幅100%以上的企业奖励10万元。

3.对工业企业(含成员企业)开票销售超过全县平均增幅以上部分,每增加1000万元奖励1万元。

以上奖励,均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

二、企业做强

1.对入库税收新达到500万元的企业奖励10万元,新达到1000万的企业奖励20万元,以此类推,每增加500万元奖10万元。

2.对上年入库税收100万元以上且在当年入库税收增幅达全县平均水平以上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3.对入库企业所得税1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所得税比上年增加额形成的税收县本级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

4.对工业企业(含成员企业)当年纳税额超过全县平均增幅以上部分按税收县本级留成部分的50%奖励。

以上奖励,均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招商引资特别优惠约定的不适用此办法。

5.对全年在“三比二争”竞赛活动中获得海安县工业企业综合经济实力30强的企业,1-3名分别奖励20万元、4-10名分别奖励15万元、11-20名分别奖励10万元、21-30名分别奖励5万元。(竞赛办法另行制定)。

三、企业重组

1.对当年经省级批准新组建集团的企业给予定额补助5万元。

2.对兼并、收购、控股本县范围内其它企业的,免缴兼并过程中发生的本县权限范围内的各类行政规费。

3.对兼并、收购、控股本县以外的优质企业并在海安纳税且新增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按新增纳税额县级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

4.本县企业引进县外战略投资者且战略投资者注册资本在3000-5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1亿元以上的,经县审核认定后分别奖励10万元、15万元、20万元。

 

(二)鼓励政策

一、鼓励企业自主招商

1.企业通过自主招商引进新办的企业,经县审核认定后,引进企业可将新办企业投产后所形成的开票销售、入库税金合并计入,自投产或开业年度起5年内合并统计作为引进企业享受相关奖励政策的入围数据。

2.鼓励引进各类总部企业,对其在本县实现的税收地方留成新增部分,增长15%以上部分,给予60%额度的奖励;增长25%以上部分,给予75%额度的奖励。

3.鼓励本县规划明确不再发展的产业并在海安纳税的企业到县外设立生产基地,回本县开票纳税的企业,年开票销售新增超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5亿元以上的企业(按税务部门提供的委外加工或收购发票额为准),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100万元。

、鼓励企业有效投入

凡属于我县重点鼓励类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装备制造业、现代纺织业(含丝绸、化纤产业,印染业类除外)升级改造项目当年购置的新生产性设备经国税系统抵扣确认投资额500万元-10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含1000万元)、2000万元(含)以上的分别按生产性设备投资额的3%、4%、5%给予奖励,凡进口国际最先进新设备的加1个百分点给予奖励,对单台设备投资额超过500万元的在上述基础上再提高一个百分点。奖励分两期兑现,项目竣工投产和达产达效各兑现50%。项目竣工投产次年入库税金净增额为项目奖励资金总额3倍(含)以上的,兑现达产达效奖励。对经审核认定的高新技术转让费视同设备投入给予3%的奖励。

三、鼓励产业集中集聚

1.支持各区(镇)、龙头企业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对当年营业收入超200万元的技术、检验、检测、信息、咨询、培训等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并能为行业企业提供服务的,按其所纳税额地方留成部分的50%进行奖励。对建成省级以上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奖励建设单位10万元。

2.当年获得国家、省、市商标名牌基地、区域名牌基地、生产制造基地称号的,分别奖励申报单位20万元、10万元、5万元。

四、鼓励企业创新创优

1.科技创新执行我县2012年《关于加快科技创新政策意见》。

2.引进高层次领军人才和专家团队,继续执行海委发〔2010〕10号文件的优惠政策。

3.对当年被国家、省、市认定为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

4.对当年新确认一个中国名牌、驰名商标产品奖励20万元(行政认定);对当年新获得出口免检产品奖励1万元,国家免验产品奖励20万元;对当年新确认省级名牌、省级著名商标、省级出口名牌产品奖励10万元;对当年新确认市级名牌、市级知名商标产品奖励5万元。鼓励龙头骨干企业和特色产业园加大品牌宣传,在中央电视台和省级卫视的宣传投入达到200万元、100万元以上的,县财政分别给予宣传投入10%和6%的补助。

5.对由我县企业起草、制定国家标准、省级地方标准(含行业标准)、行业联盟标准并正式发布的,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

6.企业自主开发列入省级以上“重点领域首次自主开发、国产化制造首台套”项目的,一次给予10万元的奖励。

7.鼓励企业开展工业设计,对新引进或新成立的工业设计企业入驻科技孵化器的,三年内免交房租,连续三年形成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

8.鼓励重点企业实施职业经理人制度,对新引进的职业经理人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三年内实行全额奖励。对我县企业高层管理人员新取得职业经理人证书的,每人奖励5000元。

9.凡获得国家质量奖、国家级企业管理创新成果奖、市长质量奖奖励10万元;获省质量奖、省企业管理创新成果奖、省质量信用企业奖励5万元。

五、鼓励企业“两化融合”

1.对当年被国家、省、市认定为“两化融合”示范(试点)企业或“两化融合”示范(试验)区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对当年被国家、省认定为两化融合示范项目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2.对当年新使用本地软件企业产品的工业企业,县财政给予使用金额50%的奖励,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3000元。

(三)服务政策

一、企业节能减排

1.凡新列入省、市级以上低碳经济试点单位的,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循环经济(含综合利用、清洁生产)年投入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以上且经县级审核验收的项目,分别奖励5万元、8万元、10万元。

2.对年耗标准煤3000吨以上重点用能企业当年采取工艺、技术、设备改造和强化管理等节能措施取得显著成效的节能项目年节能达1000吨标准煤、2000吨标准煤、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分别奖励4万元、8万元、10万元;对印染、轻工等高耗水行业年节水量达10万吨、20万吨、50万吨以上的企业,分别奖励3万元、4万元、5万元。对印染等高耗水行业中水回用率达30%以上,日回用量达300吨、1000吨、2000吨以上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其他行业中水回用率达100%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热电企业完成脱硝工程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3.对当年通过创建验收,成为县节能三星级(2家)、二星级(3家)、一星级(5家)的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4万元、3万元。

二、融资担保服务

1.县设立中小企业专项扶持引导基金1000万元,用于对初创型、成长型、科技型小企业专项扶持(具体细则另行制订)。

2.企业上市继续实行海政发[2011]73号《县政府关于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的政策意见》。

3.创业投资继续实行海政发[2011]13号《县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创业投资的意见》。

4.融资担保服务奖励按《2012年金融考核意见》执行。

5.加大对担保机构担保金额及增量的风险补贴,继续执行海政办发[2008]188号《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安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企业开拓市场

1.对企业参加政府组织或权威的省级以上行业组织安排的各类展会,剔除上级补助部分,企业自己承担费用部分按50%给予补助,到海外参展的企业自己承担费用部分按7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对船舶配套企业获得国外船级社资质认证的给予认证费用5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对省级以上品牌企业在南通市外新设立品牌专卖店且年开票销售达到200万元以上的每家专卖店奖励5万元。

四、其他鼓励政策

1.鼓励培育定报企业、亿元企业。每新增1家定报企业奖励区(镇)2万元,超额完成任务的,每超额完成一家奖励标准提高40%;每新增一家开票销售超亿元企业奖励区(镇)3万元;每新增一家开票销售超10亿元企业奖励区(镇)8万元。以上奖项50%奖励给区(镇)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其余50%由各区(镇)奖励给其他相关人员。

2.对重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培训计划,每年安排专项经费100万元,由县发改委牵头,会同工商联、人社局、商务局等部门与国内外知名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对全县重点企业高管及组织工业经济工作的人员进行现代经济管理知识培训。

3.县发改委会同工商联对全县行业协会(商会)实行专项考评。年终评选出6家运作规范、企业反映良好的协会(商会),分别给予5万、4万、3万元的奖励。

4.科技企业研发经费可以在实际投入中高报75%的投入(从所得税与各项税费中支持企业)

 

(四)园区工作与服务

产业用地3个月手续办完

劳务用工政府负责30%(政府帮助企业在外省找工

企业员工子女就学(高管子女有重点学校指标)

生产地与总部税收实行增值税与所得税分流。

技术人员与管理人员的配偶在园区有服务性岗位安置比例

政府在园区组织各种文化娱乐活动,让外地的务工人员在快乐中安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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